青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 63/T 1777—2020于2020年5月發布(文末可下載pdf文檔),2020年7月該標準正式實施。適用于青海省不同環境功能區設計規模處理量小于350m3/d的農村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下面力鼎環保為大家劃一下該標準的核心內容。
1、關于農村生活污水的來源
污水產生量小于350m3/d的農村地區(包括農區和牧區的自然村、行政村、牧業村、牧區聚集點/區等)及城鎮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廚房、廁所等家庭排水,以及農村公用設施、旅游接待戶、旅館飯店、農(牧)家樂及畜禽散養農戶等的排水,不包括規?;笄蒺B殖業廢水和鄉鎮企業工業廢水。
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與分級限值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排放去向、受納環境的環境功能及敏感性、受保護目標、污水處理規模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具體分級標準及限值見下表1:
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不應排入GB 3838 地表水 Ⅰ 類功能水域;
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地表水 Ⅱ 、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除外)時,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 中的一級標準。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的,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 中的二級標準。
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直接排入村莊或集鎮附近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時,應根據處理規模,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a) 處理規模大于等于100 m3/d 的污水處理設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 中的一級標準;
b) 處理規模在20 m3/d(含)~100 m3/d(不含)的污水處理設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 中的二級標準;
c) 處理規模小于20 m3/d 的污水處理設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 中的三級標準。
5、出水流經具有一定凈化功能的人工濕地、自然濕地、生態溝渠、小溪等間接排入受納水體時,根據處理規模和受納水體環境功能,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a) 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明確的,所流經的自然濕地、生態溝渠、小溪等出水應滿足受納水體對應環境功能的上述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b) 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不明確的,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不應低于表1 中三級標準的控制要求,且應保證所流經的自然濕地、生態溝渠、小溪等的水體不發生黑臭。